一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审理人员找违纪人员进行谈话,将违纪的主要事实、依据及应受处分的档次向其讲解说明,由违纪人员根据自己所犯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责任等情况对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党纪政纪处分的格次。二是对能深刻认识自己错误、自我认格适当的,给予充分肯定;对不能正确剖析自己错误和恰当认格的,及时给予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提高认识;此外,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拒不认错或拒绝自我认格的,则由审理人员给予其批评教育。三是违纪人员的自我认格情况,作为违纪人员的认错态度及案件处理时的参考依据,由案件审理部门向区纪委常委会进行汇报。通过实行自我认格制度,违纪人员得到了党纪政纪相关法规知识的再学习,进而促使自我学习、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效果得到有效的提升,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