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谈体会】单绍强:全面学习贯彻 《监察法》推动法治反腐
向纵深发展

发布日期:2018-06-25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新征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任务新要求,强化使命担当,忠诚履行职责,全力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水平。

一、要提升站位,让监察法入脑入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反腐惩恶、激浊扬清,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监察法在总则开宗明义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彰显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强政治定力。纪委和监察委是政治机关,学习贯彻监察法,就要提高政治站位,学出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烈自信,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浚县纪委监察委围绕监察法的学习,利用“清风学堂”这一主阵地,通过邀请专家讲、干部交流研讨谈、现场测试考等方式,进行了持续深入的学习。同时,还开展了“大学习、大调研、大宣讲、大促改、大提升”活动,学以致用,为严格遵守和执行监察法筑牢思想根基。

二、要履职尽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监督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职业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根据党章规定,纪检机关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二者的职责既有对应性、一致性和相近的地方,如履职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等具有高度一致性,也有很多的不同,如监督的对象、依据、主体不同,处理的结果也不同。从党纪到法律,从监督到调查,新时代监察机关必须注重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反对腐败。浚县纪委监察委在实践中以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全要素试用12种调查措施,重点探索运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切实做到严格审批、严格备案、严格实施、全程留痕。目前共办理留置案件2起4人,其中市纪委指定管辖的1起3人留置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自办的1起留置案件正在审查中,监察体制改革整体效果得到显现。

三、要坚守信仰,着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监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必须对自身要求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对此,监察法第七章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划出了纪检监察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一方面,监察机关要加强自我监督,健全监督制约的内控机制,发挥内设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确保监察权正确行使,如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监察委报告,既报告过程,又报告结果。对监察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要严格执纪,严肃追责,确保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浚县纪委监察委为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向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发出“八条倡议”,制定“八条铁规”,建立纪检监察工作区制度,实行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修订和新制定制度20项,制作流程图25项,深化学思践悟,培养纪法兼通、本领高强的“专业人才”,使全县纪检监察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的轨道。(作者:浚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 单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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