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各级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作出各级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重大决策,并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对落实党代表任期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暂行条例》规定党代表资格终止的具体情形,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在《条例》中专门规定对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代表,终止其党代表资格,是严肃党纪处分,强化党意识、紀律意识、规矩意识的重要举,是把全面从治党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
【条例问答】21.《条例》关于终止党代表资格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11-19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