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问答】43.如如何理解适用减轻处分?

发布日期:2018-12-14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分”,主要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量纪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及本人态度等因素,先确定违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即明确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如果属于“情节严重”,且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在该条规定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两个处分幅度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即给于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属于“情节较重”,在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免予处分。如果需要减轻两个及两个以上档次的,可以适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中央纪委決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打印

版权所有:中共鹤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鹤壁市监察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豫ICP备09010477号豫公安备案号:41061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