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不仅仅是栄誉,也是党内职务。党代表系党内选举产生,并实行任期制,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党代表的产生极为严肃,其代表资格的终止也必须严格履行《暂行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各级纪委承担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职责,在纪律审查中必须认真核实被审查人是否系党代表,需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的,应当严格依据《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的规定,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代表,如确需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的,可按《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条例问答】22.为什么党代表资格不能自行终止?
发布日期:2018-11-19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