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条例另有定的情形”是指分则中涉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7条,包括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行为(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在操办婚
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第九十一条)、扶贫領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行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
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第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