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问答】26.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1-21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出中央纪委决定或者成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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