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故意违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违纪党员的前一次违纪不强调是否故意,后一次必须属于故意违纪行为。违纪党员的前一个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有关党组织未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不适用该项规定。违纪党员的后一个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有关党组织未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也不适用该项规定。
【条例问答】38.如何握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发布日期:2018-12-07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