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二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产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