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是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没有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应当从严惩治。党员前一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有受处分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已被开除党籍后,又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的,一般不再追究其党纪责任,但遗漏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违纪所得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单独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
【条例问答】39.如何把握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12-10
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