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提拔任用县级干部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24   

关于拟提拔任用县级干部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9月2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拟提拔任用县级干部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意见》、省纪委《关于对省委组织部就拟任厅级职务人选征求意见的办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拟提拔任职、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县级干部人选,在确定为考察人选对象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由市委组织部向市纪委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市纪委应及时、负责地提出意见。

  第二条 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主要包括:遵守政治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有无群众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近三年有无受党纪政纪处理情况;有无其他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等。原则上以本人现任职务任期内的情况为依据,任现职务时间较长或较短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依据。

  第三条 征求考察人选对象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原则上相对集中办理。市委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对象的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及任现职时间等情况,以正式函件征求市纪委意见。

  第四条 市纪委干部管理室具体负责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回复工作,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以市纪委正式函件回复市委组织部。考察人选对象是乡科级干部的,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也应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出具党风廉政情况证明。

  第五条 根据需要,市纪委认为应当进一步听取县区及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由市纪委统一负责听取县区及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应将市纪委的回复意见及时向部干部科提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及时归档。

  第七条 考察人选对象未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不得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应将考核市管领导班子、开展干部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市纪委反馈。

  第九条 考察过程中考察组受理举报的,由考察组负责处理。属重大案件线索的,由市委组织部研究后以正式函件转至市纪委。

  第十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及有关单位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未如实提供党风廉政情况意见而造成干部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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