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淇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1.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问责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常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如常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回避问题,有关常委应主动提出,是否需要回避由书记决定。

4.根据议题需要,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讨论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制定相关工作目标任务、年度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措施。

(2)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调查,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干部的处分或处理意见。

(3)讨论制定和协助区委、区政府制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制度规范。

(4)讨论研究本委向党代会、区纪委全委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总结、工作部署;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带全局性的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

(5)讨论区纪委和以区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报告或讲话,审议上报的重要文电。

(6)讨论召开全委会议、全委(扩大)会议和其他重要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

(7)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研究干部人事事项;讨论研究机构设置、调整等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事项;讨论决定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抓好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

(8)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9)讨论决定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常委会成员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办公室征集后报书记审定。各室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向分管常委提出。

7.常委会议题确定后,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各常委和相关列席人员,并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各位常委。

8.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由分管常委牵头,进行充分酝酿,并提出建议或方案,重要事项须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必须准备充分,内容全面具体,文字简练准确。

9.对重大议题应征求全委会成员或下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的意见。

10.常委会讨论议题时,常委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讨论决定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赞成者超过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常委会议事过程中,应尊重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表决。对形成的决议,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常委会认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常委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由会议记录人向缺席常委通报会议的主要内容。

11.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人在会议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准确地做好记录,并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以便查考。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上传人:史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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