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不满生歪计,冒用他名泼脏水。
莫道得计无人知,欲盖弥彰纪法惩。
【典型案例】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陈砦村党员陈峰诬告该村党支部干部贿选问题被通报曝光。2018年5月,在陈砦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陈峰因对村党支部副书记陈雁鹏和村党支部委员陈新海不满,购置一部手机和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冒用村党支部原书记陈自勤的名义,捏造陈雁鹏和陈新海大肆拉票贿选问题,以群发短信方式向金水区委部分领导进行举报,然后将手机卡和手机丢弃。后陈自勤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他人冒用其名义发送举报短信。立案后,陈峰到公安机关自首,对其冒用他人名义、捏造事实举报的行为供认不讳。陈峰因诬告陷害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2018年10月,经郑州市纪委监察委批准,金水区纪委监察委给予陈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第六十九条明确:“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对这一款内容进行了充实,更加注重对党员干部的保护,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郑州市纪委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