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点“土”成金

发布日期:2018-11-28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   

集体土地本姓公,岂能取土作私用。

权钱交易土成金,一朝处分悔无穷。

【典型案例】

2015年春天,黄某的砖窑厂在范县张庄乡夏庄村10亩集体土地取土,村民发现后,范县张庄乡夏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夏广武未予以制止,并收受黄某现金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放任砖窑厂继续在该地块取土提供方便。2018年10月23日,范县纪委给予夏广武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版)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濮阳市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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